民事事件
民事訴訟及非訟程序、開庭、撰擬書狀及函文、出席磋商談判等。
民事訴訟及非訟程序、開庭、撰擬書狀及函文、出席磋商談判等。
刑事辯護、告訴代理、陪同偵訊、出庭、撰擬書狀等。
婚姻、夫妻財產、親子、監護、收養、繼承遺產、家暴案等。
訴願、行政訴訟、政府採購、稅務爭議、公平交易法等事件。
服務對象包括公司、機構、法人、公私部門乃至個人,法律產業橫跨傳統民、刑事訴訟,乃至現代型紛爭及科技訴訟。
科技及資訊產品訴訟、社會矚目案件、都市更新案件、機密案件、涉嫌貪瀆選舉案件、重大金融案件、名嘴政治人物案件、工程案件、公務員獎懲及身份變動、政府採購投標曁履約爭議事件、企業經營權轉讓收購事件相關爭議等。
本所與雅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共同合作,提供專業之國內及跨國稅務案件、財務會計、投資併購案、稅捐及金融法令遵循之處理。
許多勞工朋友在求職時,會遇到雇主要求簽署「最低服務年限」條款(俗稱職場賣身契),並約定如提前離職,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此類約定是否合法、合理?
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38號刑事判決
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,本庭評議後,認為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,即「法院或檢察官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之告知義務,其所取得之證人證詞,對於本案被告有無證據能力?」本院先前具相同事實之裁判,已有複數紛爭見解之積極歧異。
為使當事人能在訴訟前階段,有機會蒐集相關資訊,據以妥適決定後續事實及證據提出,並加速訴訟程序的進行,商業事件審理法在第43條規定以下,新設當事人查詢制度,容許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,得在法院指定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,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之必要事項,向他造當事人查詢,請求為具體之說明。
有鑑於現行《政府採購法》規定,必須是異質的工程、財物或勞務採購案不宜採公開招標的情形,始得採「最有利標」的決標方式,且承辦人必須提報上級機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