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行為觸犯數罪與自首

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

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3563 號刑事裁定:
「行為人以一行為而觸犯普通侵占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,其普通侵占罪雖經發覺,而不合自首之規定,但販賣第三級毒品罪,如於未發覺前自首而受裁判,仍有刑法第 62 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