懲戒解雇時,雇主是否仍需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?

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,「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,逾一個月未能就業,且離職前一年內,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,視為非自願離職,並準用前項之規定。」、「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,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、遷廠、休業、解散、破產宣告離職;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、第十三條但書、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。」因此,如雇主依勞基法12條規定終止勞工間之勞動契約,雖非勞工主動離職,仍不符合可申請失業給付的「非自願離職」,雇主無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