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事件審理法中當事人查詢制度之簡介
為使當事人能在訴訟前階段,有機會蒐集相關資訊,據以妥適決定後續事實及證據提出,並加速訴訟程序的進行,商業事件審理法在第43條規定以下,新設當事人查詢制度,容許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,得在法院指定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,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之必要事項,向他造當事人查詢,請求為具體之說明。
此項制度是參考美國事證開示制度(discovery)中當事人質問書(interrogatories)等所創設,乃擴充現行事證資訊蒐集之手段,其立法旨趣在於,保障當事人於訴訟前階段,即可直接要求他造開示事證,以蒐集相關資訊,便利其主張事實或提出證據,不必透過法院為之。而在訴訟前階段開示事證資訊,除有助於事證偏在型訴訟中,兩造武器地位之對等外,也可藉此快速、充實爭點整理,或促成爭點簡化協議、訴訟上和解等。
依商審法規定,當事人查詢須具備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。積極要件為,當事人須對準備主張或舉證所必要之事項,始得請求他造說明。消極要件則包括:須非抽象或非個案之查詢、侮辱或騷擾他造、重複查詢相同事項、徵詢意見、說明所需時間、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,或依法得拒絕證言之事項等,否則他造得拒絕查詢,避免當事人濫用查詢制度。
得查詢之期間,原則上限於準備程序終結前,蓋因當事人查詢制度是為了準備主張及舉證目的之故,但法院也可依個案具體情況指定期間,令當事人在該期間為必要事項之查詢。又為促進查詢之請求或答覆(說明或拒絕)得以順利進行,查詢之方式,當事人應以書狀為之;他造當事人則應在收受該書狀後20日內,以書狀就查詢事項為必要之說明,或釋明有拒絕的事由。
如當事人認為他造拒絕無理由時,須在收受拒絕查詢書狀後10日內,聲請法院裁定,由法院適時介入,於認為他造之拒絕無理由時,裁定定期命他造為說明,以確保查詢制度的實效性。至於他造當事人無正當理由,仍拒絕就事實或證據之查詢事項為說明,法院得審酌情形,認請求查詢當事人關於該事實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,以作為對於違反查詢義務者之制裁手段,藉此間接強制其履行義務。同時,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,法院在為前揭制裁而作成裁判以前,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。
此項制度是參考美國事證開示制度(discovery)中當事人質問書(interrogatories)等所創設,乃擴充現行事證資訊蒐集之手段,其立法旨趣在於,保障當事人於訴訟前階段,即可直接要求他造開示事證,以蒐集相關資訊,便利其主張事實或提出證據,不必透過法院為之。而在訴訟前階段開示事證資訊,除有助於事證偏在型訴訟中,兩造武器地位之對等外,也可藉此快速、充實爭點整理,或促成爭點簡化協議、訴訟上和解等。
依商審法規定,當事人查詢須具備積極要件及消極要件。積極要件為,當事人須對準備主張或舉證所必要之事項,始得請求他造說明。消極要件則包括:須非抽象或非個案之查詢、侮辱或騷擾他造、重複查詢相同事項、徵詢意見、說明所需時間、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,或依法得拒絕證言之事項等,否則他造得拒絕查詢,避免當事人濫用查詢制度。
得查詢之期間,原則上限於準備程序終結前,蓋因當事人查詢制度是為了準備主張及舉證目的之故,但法院也可依個案具體情況指定期間,令當事人在該期間為必要事項之查詢。又為促進查詢之請求或答覆(說明或拒絕)得以順利進行,查詢之方式,當事人應以書狀為之;他造當事人則應在收受該書狀後20日內,以書狀就查詢事項為必要之說明,或釋明有拒絕的事由。
如當事人認為他造拒絕無理由時,須在收受拒絕查詢書狀後10日內,聲請法院裁定,由法院適時介入,於認為他造之拒絕無理由時,裁定定期命他造為說明,以確保查詢制度的實效性。至於他造當事人無正當理由,仍拒絕就事實或證據之查詢事項為說明,法院得審酌情形,認請求查詢當事人關於該事實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,以作為對於違反查詢義務者之制裁手段,藉此間接強制其履行義務。同時,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,法院在為前揭制裁而作成裁判以前,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