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闆要求簽「賣身契」?

許多勞工朋友在求職時,會遇到雇主要求簽署「最低服務年限」條款(俗稱職場賣身契),並約定如提前離職,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此類約定是否合法、合理?其實要看勞雇雙方之間的勞動契約是「定期」還是「不定期」,並且要審究:
如果是定期契約,例如專案人員、臨時人員,工作約定年限,應無太大問題;倘若是不定期契約,根據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,雇主有意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,必須要對勞工有投入專業培訓費用成本或提供勞工合理補償,否則約定即屬無效;然而,縱有培訓或提供補償,仍不得逾越合理範圍,否則該約定亦屬無效。

不過,值得注意的是,即便勞工簽署了「最低服務年限」條款,但如要勞工提前離職時負損害賠償責任,企業主也要舉證損害為何,例如:是否及如何投資在該勞工身上的資源有多少?(例如:培訓)勞工提前離職造成公司損害多少。此外,倘若發生不可歸責勞工的事由,導致勞工提前終止勞動契約時,勞工毋須負擔違約相關責任,包含違約金、損害賠償或返還訓練費用等責任。

於違反查詢義務者之制裁手段,藉此間接強制其履行義務。同時,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,法院在為前揭制裁而作成裁判以前,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