就變更之訴之裁判

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2號判決:「惟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合法者,原訴已因而視為撤回,第一審就原訴所為判決,自然失其效力,第二審應專就新訴為裁判,無須更就該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為裁判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