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升採購品質,《政府採購法》擬修法
有鑑於現行《政府採購法》規定,必須是異質的工程、財物或勞務採購案不宜採公開招標的情形,始得採「最有利標」的決標方式,且承辦人必須提報上級機關,說明為何不採最低標的理由,此限制不僅造成承辦人員對於推動最有利標躊躇不前,亦導致公共工程搶標、品質不佳等問題。對此,行政院昨日進行討論,擬刪除《政府採購法》前揭關於採用最有利標「限制」的規定,以期評選優質廠商,提升採購案品質。
此外,新台幣2億元以上之巨額工程採購案,也將強制成立審查小組,透過內部審查機制,處理招標及履約階段等爭議,未來不再由承辦人獨自承擔責任,亦為此次提議修正之重點。
本次《政府採購法》修正案囊括多項增修刪補,於本週提行政院會通過後,將送立法院審議,未來修法動向,值得關注。
此外,新台幣2億元以上之巨額工程採購案,也將強制成立審查小組,透過內部審查機制,處理招標及履約階段等爭議,未來不再由承辦人獨自承擔責任,亦為此次提議修正之重點。
本次《政府採購法》修正案囊括多項增修刪補,於本週提行政院會通過後,將送立法院審議,未來修法動向,值得關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