運用社群網站或即時通訊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,應於開始營業前,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

按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」(以下簡稱營業稅)第1條、第28條規定,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代價者,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,應於開始營業前,向營業所在地所屬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。

隨著行動通訊科技普及化,運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越來越多,尤其近來發現,個人運用社群網站(Facebook)或LINE即時通訊軟體開設粉絲團、社團、通訊群組或開啟網路直播,或透過個人部落格宣傳商品訊息進而促成買賣的情形,日益頻繁。對此,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如該個人透過臉書、部落格或通訊軟體販售商品最近6個月之平均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(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、銷售勞物為新臺幣4萬元),即應辦理稅籍登記,依法課徵營業稅。

該局並提醒,為維護租稅公平,遏止逃漏稅情事,近日已多方蒐集課稅資料,加強查緝轄內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之交易。故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為應辦理稅籍登記、有無短漏報銷售額,若有請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,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鍰,得不償失。